PPP新机制配套文件发布,强调不再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日期:2023-11-30 12:05:57 / 人气:515
本周二,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回报机制、项目类型、期限等做出调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获取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
这是自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发改委首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表示,此次修订的目的是“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
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以用户付费项目为重点,全部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最大限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
围绕PPP新机制,修订意见稿指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以用户付费项目为重点,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经营成本并获得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需要因为特许经营而额外增加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意见稿还明确,不涉及产权转移的商业特许经营、公共建设和私营企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意见稿强调,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政府可以在项目建设期对用户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费用。此外,财政资金不得以可行性缺口补贴、保证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用于弥补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意见稿还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期限由之前的“不超过30年”延长至“一般不超过40年”,与新的PPP机制保持一致。
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方面,意见稿表示,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增和扩大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对清单所列领域以外符合要求的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可参照清单精神,探索特许经营模式,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适当方式参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在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建议,应不断推进PPP,促进民间投资,但更重要的是,一些领域可以允许民营企业自主投资运营,包括一些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数据服务、计算能力建设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无论是传统基础设施还是新型基础设施,都应该破除市场壁垒,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只要监管到位,反垄断政策严格,治理结构科学合理,民营资本完全可以单干。"
作者:世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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